| 問:年齡未滿20歲,可否辦理質借? |
| 答:依當舖業法第17條規定,當鋪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所以對酒醉、神態失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質借,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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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辦理質借時,需備證件為何?質借客戶有無僅限於某些住居地區? |
| 答:辦理質借手續簡便,並未設限民眾之住居地條件,只要親持有效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籍人士憑居留證或護照等證件,連同質借物品辦理質借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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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質借利息如何收取? |
| 答:質借利息一律於質借客戶申辦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時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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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有那些物品不得質借? |
答:下列物品不得質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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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目前主要受理質借的物品為何? |
答:
(一) 汽車、工廠設備、原物料、大宗存貨等。
(二) 黃金:金飾、金幣、黃金條塊等。
(三) 鑽石。
(三) 其他:手錶、打火機、輕重型機車、行動電話、數位相機、個人電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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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質借期限規定為多久? |
| 答:質借期限為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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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若以機車辦理質借,其手續為何? |
| 答:購買期間二年且行駛里程數二萬公里以內之輕、重型機車,並且無欠稅及違規罰鍰未繳者,質借時,應備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鑰匙,有效機車執照及強制保險卡等交由本處,連同機車一起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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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每人的質借額度規定為何? |
| 答:每人質借金額依所提供擔保品價值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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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質借單(當票)遺失,應如何處理? |
答:
(一) 原質借單遺失,且未超過質借期限,辦理掛失手續時,請客戶「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外籍人士居留證或護照」,經原單位櫃檯人員核對無誤時,列印一式2份掛失聲明書,並請質借客戶簽名或簽章並繳清本息後取回原質借物品或繳息換票。
(二) 原質借單遺失,且已超過質借期限:除按照 (一) 項辦理外,應另檢附本人證件正反面影本 (請在影本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 年 月 日)。
(三) 但如在辦妥掛失手續前,質借物品已被他人冒贖者,不得掛失。如質借客戶申報質借單掛失時,因故未能提示有效之身分證件,或因故未能親自到處申報質借單掛失採通訊設備(如電話)時,可先申請「臨時掛失」後,先完成臨時掛失手續。在申報臨時掛失手續後二週內,質借客戶本人須持有效之身分證件續辦質借單遺失之掛失及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各項相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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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還款贖回的手續為何? |
答:
(一)在質借期限內者:憑質借單還款繳息取回原質借物品。 (二)超過質借限者:如質借物品未變賣,請客戶本人攜帶有效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親自申請辦理,並在質借單簽名或蓋章後取回,客戶如因故不克前來辦理,得在質借單背面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後,委由他人 (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前來代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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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可否以汽車質借? |
| 答:依當舖業法第3條規定略以:「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故該處於受理民眾質借放款依法需留置質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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